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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膜未使用寄存美容店过期谁担责?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面膜浙江台州临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芳女士的未使投诉,称其于2021年9月在临海杜桥某美容店购买了一盒面膜,用寄金额199元。存美购买后该面膜未使用并一直存放在店内,容店商家表示其可随时到店护理使用。过期由于工作调动原因,担责芳女士一直未回杜桥,面膜今年10月才有时间到店做护理,未使然而商家告知她该面膜已于今年8月过期。用寄这让芳女士很困惑,存美商家从未告知其面膜的容店有效期限,期间也并未有过期提醒,过期为何一次还没用上就过期了?芳女士要求退货退款,担责双方协商不下,面膜遂向临海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芳女士购买的面膜有效期为3年,通过查看双方交易记录证实交易时间为2021年9月5日,当时保质期仅剩余不到一年。商家承认销售时并未明确告知芳女士该款面膜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芳女士在付完款后也未看到实物,便由商家直接存放店内署名保管了。商家表示顾客存放店内的商品都会署名后单独保管,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并且大部分顾客都会在半年内使用完毕,像芳女士这种一年多未来使用的情况是个例,自己确实忘记提醒了。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芳女士199元,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该面膜是消费者购买后由商家保管存放的,商家未将实物拿给消费者检查,也未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同时未尽到到期提醒义务,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临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美容产品注意以下几点:检查店铺资质。尽量选择使用资质齐全、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美容店购买消费。核对产品信息。选用美容产品前,应检查其包装上的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包括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净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内企业生产的美容美发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美容美发产品应中文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及经销代理商名称、地址等信息。保留相关票据。在消费后及时向商家索要收款单据、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妥善保管,为日后维权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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